从工程造价角度全面解析“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行业中按照计价规则形成的工程总造价就是建筑企业的收入。这就决定了建筑企业和建筑产品的定价机制和其他产品有本质的不同。绝大多数行业的销售价格是依据市场而定,其收入取决于市场行情;而建筑业虽然在计价规则中也规定了价格调整的规则,看上去也是随着价格的波动导致工程总价的波动,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规则定价,而不是市场行情定价。
例如:钢筋生产厂商的销售价格不是依据某个规则计算出来的,而是根据市场的行情进行调整,销售价格从4000元每吨降到2800元每吨,完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建筑业则与之不同,一个建设期是五年的项目,在五年以后工程结算时,采用的是五年前的计价规则,只是按照调价的规则进行计算得出工程总造价,与市场行情是否相符则不在讨论范围内。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的[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我们知道,所谓的增值税里面有三个概念:一个是增值税的进项税、二是增值税的销项税、三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通常企业财务讨论的都是应纳税额的高低。这在财务领域是完全正确的。而按照住建部文件文件所的规定,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中,构成工程总价的只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无关,这就导致了工程造价计价和财务会计核算中最大的区别。